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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武祥与陈同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祥,陈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113号申请人:张武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陈同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张武祥与被申请人陈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武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同金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武祥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同金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同金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