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粉玲与河南省四季春商贸有限公司、石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粉玲,河南省四季春商贸有限公司,石继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268号原告:刘粉玲,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洛阳市老城区粉玲花生批发商场的业主,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娟、姜彦明,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四季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28号院3号楼4门701号。法定代表人:马葵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被告:石继波,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刘粉玲诉被告河南省四季春商贸有限公司、石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粉玲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粉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粉玲撤诉。本案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计4332元,由原告刘粉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人民陪审员 王芬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