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树宽与齐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宽,齐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宽,男,1961年7月4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齐景芳,男,1950年1月28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树宽与被执行人齐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柳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齐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树宽经济损失人民币108139.8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人陈树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4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2017年4月25日对被执行进行了房产登记查询,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马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