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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芳与周娴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周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周娴清,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周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