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瑞萍与中宁县顶牛纯汤牛肉拉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萍,中宁县顶牛纯汤牛肉拉面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672号原告:李瑞萍,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中宁县顶牛纯汤牛肉拉面馆,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卓然怡居东区*****号。经营者:余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石桥村四队***号。原告李瑞萍与被告中宁县顶牛纯汤牛肉拉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瑞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李瑞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萍负担。审判员 吴学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彩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