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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贺纪华、曹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纪华,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06号申请人:贺纪华。被执行人:曹飞。贺纪华与曹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纪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飞支付申请执行人30169.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纪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纪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