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余木容、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木容,王亚琴,李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木容,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亚琴,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丛,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木容和被执行人王亚琴、李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木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琴、李丛偿还本金1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亚琴、李丛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亚琴、李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琴、李丛名下位于福安市花园路中段久添楼2层2-2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暂不具备配合本院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故该房产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