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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城坝信用社与张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城坝信用社,张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城坝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负责人:杜胜林,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斗亮,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城坝信用社与张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城坝信用社依据(2016)川0823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斗亮偿还借款50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398.00元,合计533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斗亮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剑阁县有房屋一套,已办理他项权登记;2017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处置抵押房屋后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