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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仁向与周荣林、钟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向,周荣林,钟早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355号原告:张仁向,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荣林,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钟早贵,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张仁向与被告周荣林、钟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仁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仁向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