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罗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罗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振兴花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关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忠全,男,25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罗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农机款1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息1.5分计算,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500元。案件受理费149元,由罗忠全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鸿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忠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忠全名下有一处房产登记信息(坐落于吉林市蛟河市漂河镇桦皮甸子村后桦皮甸子屯1门,所有权证号:SY00039243)。因被执行人罗忠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罗忠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