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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洪根全、姜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根全,姜群,程志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洪根全,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群,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程志萍,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洪根全因与姜群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根全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并提供了2015年5月20日洪根全与广州世纪路虎鞋业有限公司的结算清单,以有新证据为由,要求撤销(2016)皖17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姜群辩称: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5月20日洪根全与广州世纪路虎鞋业有限公司的结算清单系伪造。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5月20日洪根全与广州世纪路虎鞋业有限公司的结算清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根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文革审 判 员 金本淳审 判 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巩志俊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