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波与栾新日、邵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栾日新,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黄波,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栾日新,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邵丽,女,1984年1月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栾新日、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76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