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洪冰雷与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冰雷,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振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630号原告:洪冰雷,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帮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家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英。被告:陈振农,男,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号。原告洪冰雷与被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振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陈振农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惠 蕙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