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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谷学斌与印祥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学斌,印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学斌,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印祥宏,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学斌与被执行人印祥宏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印祥宏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