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涛与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4763号原告:于涛,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军,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建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与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98元,减半收取6799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 判 长 兰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彬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