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小亮与黄文成、陈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亮,黄文成,陈微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4787号原告:陈小亮,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黄文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陈微琴,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原告陈小亮与被告黄文成、陈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文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微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8日,被告黄文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黄文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微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借条》还款日期及出借人名字系原告书写,其余内容均系被告书写,并表示还款日期书写时间为被告出具借条时间,但就书写时间未举证予以证实,应视为还款时间系原告事后添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亮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被告陈微琴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文成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2元,由原告陈小亮负担1042元,由被告黄文成、陈微琴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周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