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余堂群与朱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堂群,朱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433号原告余堂群,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朱胜超,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原告余堂群与被告朱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红独任审判。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堂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