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沟支行、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沟支行,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338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沟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南段198号。负责人:王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与沂州路交汇东沿街。法定代表人:张德华,经理。被申请人:张德华,男,汉族。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沟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德华在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8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德华在临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85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