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姜兴帮申请赵忠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帮,赵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兴帮,男,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赵忠孝,男,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姜兴帮与赵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忠孝的工资收入,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兴帮1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兴帮同意用被执行人赵忠孝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但因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需要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兴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