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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某大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豆马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0********。被执行人某某大学。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扎西次仁,该大学院长。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某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68005.84,现被执行人某某大学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申请人张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