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837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李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无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