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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晓兵与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兵,李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713号原告:李晓兵,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李永伟,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按理费463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