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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秀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423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纷,该公司员工。被告:庞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秀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海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