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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玉卓对王宏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卓,王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60号申请人:赵玉卓,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连星,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宏波,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玉卓与被申请人王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玉卓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宏波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宏波驾驶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赵玉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