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何丹与赵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丹,赵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127号原告何丹,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子文,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何丹与被告赵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艺超独任审理。原告何丹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莫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