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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何丹与赵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丹,赵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127号原告何丹,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子文,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何丹与被告赵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艺超独任审理。原告何丹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莫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