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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8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欧阳辰与刘华土、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辰,刘华土,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辰,男,汉族,1996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刘华土,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花山庄欣梅园E12栋,组织机构代码306037009。法定代表人吴观华。被执行人吴观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欧阳辰与被执行人刘华土、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华土、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欧阳辰连带支付欠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2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吴观华对被执行人刘华土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共计22433元,由三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华土名下粤B×××××号车辆;同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观华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超级想象力创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45%、深圳市东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