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0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社区诚合大厦。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曹某某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