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45号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中心大街7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李瑞正,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章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跃成,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于亦章,经理。被申请人:张跃成,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9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成的银行存款85670596.9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成的银行存款85670596.91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张跃成的银行存款不足85670596.9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