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9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长江龚攀与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攀,龚长江,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9943号原告:龚攀,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龚长江,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涵,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3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N91XG。法定代表人:高居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攀、原告龚长江诉被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龚攀、原告龚长江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攀、原告龚长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攀、原告龚长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龚攀、原告龚长江负担。审判员  何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