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1029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花,系盐山县千童镇小韩村村委会推荐。被告:马某1,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回族自治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1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变更婚生女马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二、责令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至2017年的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6月28日经孟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孟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婚生女马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现婚生子女马某2自愿随原告共同生活。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婚生长女马某2(2003年9月8日出生)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二、被告马某1分别于2018年9月1日前2019年9月1日前、2020年9月1日前、2021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年3000元,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可对剩余的抚养费一并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执。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马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孟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