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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伟与朱前进、罗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伟,朱前进,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954号原告:邹伟,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前进,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罗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邹伟与被告朱前进、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邹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