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贝红峰与傅光辉、王恩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红峰,傅光辉,王恩芳,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3516号原告:贝红峰,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傅光辉,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恩芳,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四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何相礼。原告贝红峰与被告傅光辉、王恩芳、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红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