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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方容与陶苏徽、龚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容,陶苏徽,龚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977号申请执行人方容,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陶苏徽,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龚树菊,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方容与被执行人陶苏徽、龚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陶苏徽、龚树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容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陶苏徽到庭履行2万元,同时本院强制卖出并扣划陶苏徽股票价值174001.62元至本院,现已交付申请人,余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7年9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执行标的以1055998.38元结算,该款由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10万元,9月26日给付30万元,自2017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2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上述付款由龚树刚负责担保履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方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