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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芳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芳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67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王秀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芳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芳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白山市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天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