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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699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工人,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内蒙古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审判员朱丽冰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栾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