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08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碧兴街80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存。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亿豪轧辊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7426元,并偿付以40742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34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354元,由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了委托调查财产函,目前未有回函。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41378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