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催1号申请人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白甸镇南工业区刘季村幸福一组。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诉请、参与诉讼,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申请人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北省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承兑汇票(票据号码402005125977477,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上海沪锡浩翔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细钞钱贸易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最终该票据的持有人为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四新界面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巍审判员 XX审判员 周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