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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德立与徐周锋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立,徐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立,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湃,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徐周锋,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人陈德立与被执行人徐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粤162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徐周锋应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执行人徐周锋应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德立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徐周锋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徐周锋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立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周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日发出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和被执行人徐周锋于2017年6月15日到本院进行执行听证,被执行人徐周锋未到庭参加执行听证;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周锋在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粤1624执12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周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御龙居D1栋第捌层(6)单元【登记字号:和0100003737;房地证号;00004262;建筑面积:119.58㎡;套内面积:102.92㎡】的房屋(以人民币3072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为限);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周锋发出(2017)粤1624执120-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7年7月2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450元,还应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的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周锋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徐周锋报告财产及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徐周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徐周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便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粤1624执1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周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御龙居D1栋第捌层(6)单元【登记字号:和0100003737;房地证号:00004262;建筑面积:119.58㎡;套内面积:102.92㎡】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电话督促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徐周锋还款义务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周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周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徐周锋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查封执行人徐周锋所有房屋(待评估拍卖)外,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周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为宜,申请执行人陈德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徐周锋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徐周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周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4执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德立发现被执行人徐周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徐周锋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曹海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