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鞍山捷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鞍山捷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2024号原告:崔某。被告:鞍山捷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鞍山捷宜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盈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