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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小南海市场一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小南海市场一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407号原告: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小南海市场。法定代表人:黄爱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南海市场一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小南海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广中,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小南海市场一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小南海市场一期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禾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