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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计恩与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恩,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1189号原告:张计恩,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恩,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霍福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恩诉被告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计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计恩负担。审判长荀利红审判员姜斯颖人民陪审员齐秀珍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艳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