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元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元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950号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A1栋3F302室。法定代表人:GAUTHIEREric,Pierr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扬、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元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321室。法定代表人:周星。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元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苏州西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