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108号原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园重工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