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冉启华与刘成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启华,刘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冉启华,男,生于1986年6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刘成勇,男,生于19785年1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冉启华申请执行刘成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刘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冉启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7367.05元;二、驳回冉启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冉启华负担10.00元,由被告刘成勇负担4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成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冉启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强制划拨执行部分案款,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陈选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