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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光荣与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荣,杨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荣,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杨汉德,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光荣与被执行人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汉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汉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涂国煌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宇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