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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贻程与张培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程,张培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0962号原告:张贻程,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培燕,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张贻程与被告张培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贻程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恬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