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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良与刘涛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刘涛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吉松江证字第3298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现查实,债务人应偿还申请人孟良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用,公证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吉松江证字第3298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