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云分社与朱西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云分社,朱西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360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云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王新,主任。被告:朱西均,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云分社(以下简称赤云分社)与被告朱西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云分社负责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西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云分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朱西均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到期,月利率8.4563‰,逾期加收50%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了2014年11月16日至2016年9月21日的本金,剩余本金及利息决未偿还,经原告催收未果。朱西均未作答辩。小琴的其,女,本院经审查并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6日,朱西均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借款月利率8.4563‰。逾期加收50%计收利息。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20000元。后,被告自2016年9月21日后的本金及利息一直未支付。致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材料,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代利息结算账、信用社催收借款通知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西均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被告朱西均向原告借款后逾期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及时偿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朱西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西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云分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所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西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中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