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执1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住所地天长市天长街道同心社区,马元忠系该厂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冶路东侧由南向北第1-2#。负责人:何玉林,该公司经理。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园新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20875935815。法定代表人:章飚,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与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于2017年8月25日依据本院(2017)皖11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800元及代垫诉讼费800元,另本案执行费10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荣佳电子元件厂的申请,依法追加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04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