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张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485号。代表人:刘湘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明霞(个人金融部副经理),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永,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被告张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胜平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舒尤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银兰